

基于上述关联及业务往来背景,
849.536,证监会向公司下达《关于不予核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以下简称“061.803,
公司规模以上客户相对较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721.40涂装一体化总业务收入5,请保荐机构、157.091,其他客户涂装一体化业务大多为零星工程,《不予核准的决定》”739.68涂装一体化总业务收入9,关于《馈意见》第1条的回复《馈意见》第1条:此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你公司与南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发生的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产生的毛利润占报告期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4.55%、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将株洲车辆厂、 [上市]飞鹿股份: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财网] [上市]飞鹿股份: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时间:前次申报时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收入、 涂料耗用与节余、 电话(TEL):)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华邦担任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聘专项法律顾问。2012年2月,回复:
2017年05月25日01:01:44 中财网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华邦股字(2016)第005-3号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二O一七年三月中国江西南昌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四楼邮编:发行人”其中,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三)》。
请发行人说明否决原因及本次申报对否据原因的具体落实况, 632.685,961.688,304.18对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涂装一体化业务收入3,上述期间属于公司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发展初期,898.973, 公司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不构成对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及中车长江公司的重大依赖;公司对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销售人员人数不匹配。你公司是南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该等业务的唯一承做方, 一、华邦”
公司与株洲车辆厂不存在业务往来;中车长江公司为中国中车旗下大的货车研发、
公司对中车长江株洲分公司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收入占对中车长江公司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99.22%、
本次申报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收入及毛利率况自2014年以来,中车长江公司(包括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及其他三家分、制
造、公司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
客户结构也得到较大改善,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工程业务规模偏小;由于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模式的点,273.34对其他客户的涂装一体化收入2,零星工程业务由于施工工艺偏差、销售与服务企业, 以下均以中车长江公司、一直为公司参股股东,真(FAX):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其中株洲车辆厂主营业务及相关资产主要划转至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针对《不予核准的决定》涉及的两个事项,(0791),
804.596,名称缩略语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子公司)列为其他关联方。061.80对其他客户的涂装一体化收入7,
825.65对中车长江公司涂装一体化业务比重20.10%30.38%52.97%一碗水分公司注销 “ 一、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收入在本次申报报告期内(2014年-2016年)保持了稳定增长态势,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739.682,”按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行业标准、),中车长江公司与其他项目客户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的毛利率水平基本相当。本次申报是否符合《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399.352,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与公司背景关系况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系中车长江公司分公司,(0791)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 2015年10月9日,株洲车辆厂在2004年公司改制之前一直为公司控股股东,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将公司与中车长江公司的业务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025.58对中车长江公司涂装一体化业务比重52.97%63.82%78.55%对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涂装一体化业务比重52.56%60.93%65.71%对中车长江公司涂装一体化业务毛利率38.57%37.29%38.12%对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涂装一体化业务毛利率38.77%38.23%37.92%对其他客户涂装一体化业务毛利率28.91%14.35%23.57%中车长江公司一体化业务毛利额占公司毛利总额的比重16.12%20.32%33.42%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业务毛利额占公司毛利总额的比重16.08%19.89%27.81%公司前次申报报告期为2012年-2014年,报告期内,发行人次IPO申报于2015年6月26日被发审委否决的原因为公司对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毛利率与非关联方对比存在较大差异;以及管理费用、
)。2012年-2014年度,
085.97对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涂装一体化业务收入1,公司将中车长江公司界定为其他关联方,于2017年3月7日为本次发行上市发行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上文件并称“公司”同期,
并于2016年4月25日重新向证监会提交IPO申报材料,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属于非立法人实体,导致不同项目毛利率波动较大。44.71%、《馈意见》”824.159,974.622,毛利额占比及毛利率况单位:万元年份2014年度2013年度2012年度对中车长江公司涂装一体化业务收入3,)。公司通过积开拓新的客户群体,085.973,” 华邦就《馈意见》中有关需要华邦律师说明和核查的相关法律事项,自公司改制分流后至2012年2月
,中车长江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 88.11%、本《补充法律意见(三)》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公司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主要与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开展。毛利率高于同期对非关联方的一体化业务毛利率。3、具体说明如下:
公司与其存在涂料销售及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往来的况。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
定,1、
)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541.255,报告期内,825.655,、38.29%。华邦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2014年至2016年,“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为口径进行具体分析。于2016年9月21日为本次发行上市发行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于次申报被发审委否决。为充分披露其他关联方与公司整体业务往来和具体单位业务交易况,从关联方关系来看,公司对其销售规模、 毛利占比均呈下降趋势,毛利额占比、
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与公司管理人员、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律师声明、
单位:万元年份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对中车长江公司涂装一体化业务收入1,客户相对集
中, 主要以中车长江公司旗下的株洲分公司为主要客户,642.282,华邦已于2016年4月25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毛利率水平均相对较高。株洲车辆厂将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转让,谈判议价偶然等因素影响,公司对中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及中车长江公司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收入规模、554.203,发行人已进行整改落实
,系由原南车集团将旗下株洲车辆厂等五家车辆制造企业的经营资产整体划转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