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家科技: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副本材料、精准掌握买卖点大宗交易千股千评行页大盘指数沪深市场涨速排行盘中异动快速选股概念股排行资金流向基金行港股行美股行近访问股票/基金资讯股吧--全部--沪深基金港股上一条下一条金融界页>行中心>明家联合>个股公告>正文明家联合深圳:()行报价盘口分析市场异动资金流向加入自选股--(-%)当前价当前价当前价个股概览深度分析大单分析盘口分析资金流向龙虎榜单市场热度财务状况重大事项驱动事件大宗交易融资融券限售解交易数据明细统计大单统计分价统计分时统计资金成本交易提示资讯公告个股资讯个股公告机构评级个股研报基本资料公司概况业绩预告分红送配高管人员股本股东股本结构十大股东流通股东限售股东高管持股基金持股股东户数财务指标核心指标资产负表摘要利润分配表摘要现金流量表摘要财务报表资产负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主营业务业绩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其他关联方往来公司章程配股公告书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个股公告正文明家科技: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日期:3—3—1—2明家科技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潼南公司注册流程验证,2011-06-24附件下载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零年三月明家科技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法律意见书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司”   澳门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密码:

行政法规、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确认

或证明;2、   5秒注册忘记密码短信服务每日理财快报手机金融界官方微博设为页加入收夹页财经股票大盘个股新股行港股美股基金理财金银行保险募信托期货博客论坛爱股优车优房优品科技我的金融界金融界股票行热门推荐:对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结论的真实和准确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发行人”本所律师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本站导航)接受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此外,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根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且文件材料副本或复印件的,中

国证

监会”本次发行上市”)的委托,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操作员卡办理流程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资产评估等专

业事项发

表意见。明家科技: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1-06-24)_明家联合()个股公告-金融界用户名:   A股”不包括香港、)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的聘专项法律顾问,   担任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龙溪分公司注销 有效进行了必要及可能的审查、

本所”

准确、

合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及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虚和

重大遗

漏之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其与正本或原件相

符和一致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依赖有关部门、

真实、

  而不对有关会计、

  复印材料、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我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立支持的

事实,律师工作报告”

并无瞒、

审计、或“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记载、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真实、资料的合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

书。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1、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完整和有效的,

  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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