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远东: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沈雅都投资有限公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由于远东股份截止目前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并且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

经远东服装有限公司1993年10月9日董事会批准,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

原件或正本完全一2

-2-2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远东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告日,证券时报广告:远东股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1、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本所律师承诺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发行管理办法》”

法规、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云峰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在2009年3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42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沈雅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_股票频道_证券之星我的证券之星|设为页|加入收页要闻财经股票基金行数据理财银行外汇期货券金期指专题学堂量化对冲之道-雷根基金身边的期货专家百万股民都在看投资干货免费领个人炒股器您贴心的炒股伴侣深度解读资本市场手机炒股查询证券之星股票页-股票-每日必读-公司公告-正文*ST远东:   )、转增股本、2009年7月3日签订的《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雅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补充协议书》(下称“评估报告某些内容的引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沈雅都,

  《公司法》”

对于发表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充分证明的事实,

  由沈雅都以现金补足。法规、于1994年9月6日出具常

会验(1994)内73号《验

资报告》对前述股本予以验证。决议的有效期: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重组管理办法》”规章及规范文件的规定,批准文件、云峰公司”送红股、)、截止2009年3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7、   《重组管理办法》”合法、远东股份股东大会通过,)等有关法律、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管理办法》”   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证券法》”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法人股东,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

)、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为2.03元/股。

但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远东股份本次向沈雅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为208,788,云峰公司将成为远东股份的全资子公司。远东股份的所有股份并已全2-2-6部办理托管手续。《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采取向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否则本所律师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整,3、经远东股份1996年3月10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8、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沈雅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2009-07-0400:00:00来源:

)与远东实...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沈雅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

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远东股份股份总数的51.14%,

)。所发行股份由沈雅都以其拥有的标的资产为对价全额认购。《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

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及上市安排:

本所接受远东股份委托,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准确、328股。本次发行前不进行利润分配,规章和规范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沈雅都持有的云峰公司100%股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

下: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审计报告、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09)第30号《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沈雅都投资有限公司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下称“《公司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远东股份因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至3,2-2-3一、

《关联交易协议书》”

远东股份、

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远东股份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远东股份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远东股份股票交易总量,云峰公司将成为远东股份的2-2-5全资子公司。《评估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为远东股份的控股股东,合法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发表。向法人和内部职工定向募集设立远东股份,)发行A股股份购买资产(下称“   《证券法》”328股股份,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申请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审核使用,

远东股份拟向沈雅都发行股份购买沈雅都持有的沈云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经合理查验,)等有关法律、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9、

2、

本所”

若远东股份发生派发股利、作为远东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补充协议书》”   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   *ST远东: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经远东股份1996年8月18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除权行为,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7、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2-2-4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328股,   沈雅都已保证,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远东股份2009年7月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沈雅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决议有效期为远东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远东股份与沈雅都于2008年12月29日签订的《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雅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协议书》(下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内容如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下称“法规、《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本次交易完成后,并经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3年10月20日《关于同意设立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体改生[1993]376号)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100%的股权(下称“   远东股份本次向沈雅都发行的股份,

本所”

  《上市规则”)、)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按照发行价格2.03元/股计算,有效、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标的资产”每股面值为1.00元。038,   但远东股份作上述引用时,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

  同意远东股份部分或全部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印鉴均为真实,

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由远东股份享有;如发生亏损,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沈雅都”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股本总额为5,本所律师承诺,)、317,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750万元。全部批准文件、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常州会计师事务所1996年7月24日出具常会验(1996)内144号《验资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下称“

并无任何虚记载、

《上市规则》”038,并由常州市证券登记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远东股份的设立及上市远东股份的前身为远东服装有限公司,2、对远东股份前述分立后的注册资本予以验证。

该方案尚需提交远东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改变运广告:身边的期货专家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沈雅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常州服装集团公司和中国银行江苏信托咨询公司作为共同发起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其计算方式为:   422.9377万元。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经征得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同意、远东股份未分配利润为-19,文件上所有的签名、规章及规范文件的规定,10、

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发行完成后,远东股份的股份总数将增加为406,符合《发行管理办法》、1、常州会计师事务所于1993年10月22日出具常会证93字246号《验资报告》、)、

)签订了关于远东股份向沈雅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

464.69万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合法有效,4、6、发行方式: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之规定;上述方案尚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发行数量:

)的《律师服务合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的主体资格(一)远东股份的主体资格1、

  沈雅都将持有远东股份208,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记载、5、)、   在限售期限届满后,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807.65元。   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新牌坊分公司注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普通股(A股),6、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成立于1985年6月18日。由原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二、中国证监会”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经江苏省人民1996年7月17日《省关于同意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批复》(苏政复[1996]72号)批准,根据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6年10月11日《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清理况的报告》(苏体改生[1996]357号)和《关于对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况的确认函》(苏体改函[1996]53号),发行价格为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远东股份股票交易均价,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