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汉邦高科: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且被相关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所认可及确认,取得分红的相关股东已经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并由张海峰担任了汉邦高科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

发行人股东

宁波汉银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1,   发

人”5521.6276%10艾奇1.6276%32,发行人前身汉邦高科于2008年将其2007年度可分配利润中的人民200万元作为分红,并负责发行人作前述引用时不会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于2012年6月4日发出的“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况,2760.8138%14刘泉0.3840%7,500元以外,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

中国证监会”

且基于当时销售团队与研发团队及具体的激励份额均尚未终确定,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1张海峰44589%2杨晔5511%合计500100%根据王立群与张海峰、5521

.6276%12曹爱平1.6276%3

2,

172,

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   委派律师以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关于汉邦高科2004年10月设立时起至2007年12月期间股权代持问题(《馈意见》重点问题1)(一)关于汉邦高科设立时的代持问题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000100%根据发行人及其设立时的股东王立

群和张

海峰的说明,

银河伟业在汉邦高科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王立群,

500万元且该等认缴出资已全额缴足,(四)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其股权结构如下:000,   则汉邦高科存在失去前述潜在主要客户的风险,本次发行及上市”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12年3月26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就发行人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0008.0000%自有资金4李羿有限合伙人658,按照红利分配时的

股权比例

分配给当时的股东,   (二)关于汉邦高科第一次股权转让的原因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0002.8000%自有资金8郭庆钢有限合伙人420,   汉邦高科当时所要面临的主要客户同样为安防系统集成商,根据王立群、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经办律师按中国有关法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1张海峰38577%2杨晔6513%3刘毅5010%合计500100%根据王立群与张海峰、

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的证明和文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从而严重影响汉邦高科的经营发展。)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   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宁波汉银于2011年12月向发行

人增资并取得发行

人250万股股份的所用资金人民1,3-3-2-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一、   833,500万元均来源于其合伙人对宁波汉银的投入,而拟设立的汉邦高科的主营业务为硬盘录像机的研发、32646.6088%自有

资金及岳父母资助3

秦彪有限合伙人1,

号”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股权结构如下:3804.0690%7魏柯3.7440%74,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   宁波汉银及其合伙人的增资资金来源3-3-2-5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宁波汉银以

及宁波汉银各个合伙

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张海峰及杨晔的确认,[上市]汉邦高科: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定义和简称与3-3-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术语、发行人前身汉邦高科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海峰,本所根据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并将汉邦高科出资额人民10万元转让给自然人杨晔,

或“0002.8000%自有资金9张洪峰有限合伙人420,

在汉邦高科设立时,

  0002.8000%自有资金6罗桂华有限合伙人420,生产和销售,97058.6485%3-3-2-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2张海峰10.0301%200,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其余出资均系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立群出资且由张海峰及杨晔代其持有。991,5521.6276%13任春玲0.8138%16,杨晔及刘毅代王立群持有。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因此进行了名义转让。   为避

免因前述竞争关系影响

汉邦高科经营与发展,汉邦高科的控制权归属张海峰),   6484.9824%5杨晔4.0690%81,准确,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60210.0301%3雷雨5.0880%101,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董事、并形式上形成两家公司在市场上的立,并已于2007年12月予以合法有效解除,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时间:   汉邦高科的股权结构如下:作为银河伟业的上游企业,不存在虚记载、本次股权转让后,完整,0002.8000%自有资金7王飞有限合伙人420,法规和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1王立群1,汉邦高科在设立时采取了由银河伟业参股股东张海峰及银3-3-2-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河伟业股东外的其他第三方杨晔代银河伟业当时的控股股东王立群持有汉邦高科股权的方式设立,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财网]  [上市]汉邦高科:本补充法律意见

中所使用的术语、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在2004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未曾进行过任何红利分配。

2015年04月03日04:02:22 中财网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均系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立群实际出资且由张海峰、

除张海峰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166,杨晔于2004年9月8日共同签署的《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及发行人股东王立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若银河伟业与汉邦高科同为王立群控制,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馈意见》)的要求,

因银河伟业当时的主营业务为安防领域的系统集成和工程实施,

2

161.6608%9仝永辉1.62

76%32,前述出资况中,0002.8000%自有资金一碗水分公司注销 杨晔及刘毅于2005年6月28日共同签署的《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变更协议》及发行人股东王立群、1765

8.8%2王新河40020%3张海峰40

020%4覃解宁241.2%合计2,从形式上形成汉邦高科与银河伟业控制权的不同(即形式上银河伟业的控制权归属王立群,(三)关于汉邦高2004年10月至2007年12月间的分红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序号股东名称红利分配时持股比例分红金额(元)分红金额所占本次分红总额比例1王立群58.6485%1,关于2011年11月发行人增资相关问题(《馈意见》重点问题2)(一)关于宁波汉银及其股东和刘海斌历次增资的有关事项1、)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二、汉邦高科仅为了预留日后进行股权激励与转让的份额,本所”其余出资额人民4,公司”   综上所述,   5521.6276%11兆新1.6276%32,具

体分配况如下

: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不存在影响。500元以外,存在及其变动均基于当时客观事实发生,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8803.7440%8朱宏展1.6608%33,张海峰、

发行人前身汉邦高科于2007年12月之前存在的代持关系的产生、

6744.3912%自有资金5贾耕垠有限合伙人420,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杨晔及刘毅的确认,

0001.2000%自有资金2李坚有限合伙人6,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事宜,000100%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杨晔及刘毅的确认,

200,6800.3840%合计100%2,3804.0690%6刘毅4.0690%81,除张海峰实际出资人民166,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质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出资资金来源1王立群普通合伙人180,

根据汉邦高科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7605.0880%4屈成4.9824%99,其各个合伙人对宁波汉银的出资资金来源况具体如下:该等代持事项及其解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就前述分红,张海峰、本次股权转让系因刘毅作为销售团队负责人加入汉邦高科并突出以杨晔为负责人的研发团队的重要进行,发行人前身汉邦高科的股东张海峰于2005年6月将其持有的汉邦高科出资额人民50万元转让给刘毅,准确、该等主要客户与银河伟业间存在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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