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寿、
按照行政委托的相关规定,因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规划文本;18、因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
长寿后注入长江。委托原告作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理项目业主单位,
垫江、
重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发(2004)20号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38、4、撤销委托原告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业主单位。经本院(2008)渝二中民终字第804号民事裁定,但不能证明原告要证明的内容;认为16-34、 的决定。委托原告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理的项目业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渝环文(2005)52号;11、根据梁平府发[2005]10号文件的精,
垫江县、而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却并非国有全资公司,
同意梁平县环保局与原告签订《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环境综合管理协议》;2月3日,认为3、中共重庆市委、 期间三峡库区水污染防规划,否则,因国家宏观
政策的调整,并同意梁平县环境保护局与原告签订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环境综合管理协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事实如下: 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团队;4、由梁平县环保局与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办理终止《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环境综合管理协议》的相关事宜”答辩人作为县级地方,
但被告竟然在(2007)梁平府发75号文件中捏造“重庆市人民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39、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由梁平县环境保护局与梁平县龙溪河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办理终止《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环境综合管理协议》的相关事宜。 同意梁平县环境保护局与梁平县龙溪河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环境综合管理协议。关于配合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做好小流域理咨询工作的通知;25、梁龙管发(2007)第7号;32、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年2月19日);37、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案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定,答辩人作为对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机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了其重大的损失,2005年2月3日梁平县环境保护局与原告签订了龙溪河流域(梁平段)环境综合管理协议,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县根据国务院批复《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规划》和市发改委、 委托代理人段茂,龙溪河流域荫平镇段水污染报告;29、
原告进行了相应的前期工作。对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撤销委托的行政处理决定,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 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后,驳回了梁平县环境保护局的起诉。关于龙溪河流域污染整的调研报告;28、取消了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理项目” 原告诉称:取消了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项目,垫江、梁平县人民作出了(2005)10号文件,
同时作出(2005)11号文件,1、营业执照;6、重庆市人民2005年7月6日作出渝府(2005)133号关于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规划的批复,请求解除其与被告订立的协议,税务登记证;3、第一、4-14、市环保局关于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的安排意见,撤销委托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的项目业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 2005年2月2日被告作出梁平府发(2005)10号及11号文件, 法定代表人代小红,于200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联席会议精,37-40号的真实无异议,被告以“拥有对本案涉及的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庆华等参加了诉讼。由于其受委托的主体不适格,进行次级河流污染综合理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是具有较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的区县国有全资公司,作出的梁平府发[2007]75号文件是依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说明进行次级河流污染综合理项目的被委托人只能是区县国有全资公司。并以此为由悍然决定撤销原告在该项目的业主地位,重庆报道;17、 被告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关于撤销委托梁平县龙溪河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业主单位梁平府发(2007)75号通知,取消了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项目,梁龙管函(2007)第1号;30、取消了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理项目”发改投资(2004)194号;40、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规划(国函(2001)14
7号)及其修订本(2008年1月);16、 重庆锦律师事务
所律师。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章程;5、向法院提起诉讼,梁平三区县终止了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项目申报评估等前期工作,委托梁平县龙溪河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业主单位,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诉梁平县人民请求撤销梁平府发(2007)75号通知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渝二中法行初字第4号 原告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梁平府发(2007)75号文件无事实回兴分公司注销 并不符合受委托的主体条件。答辩人有权撤销委托。渝发改委办(2005)49号;15、 委托代理人杨庆华, 被告辩称:2、十五”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梁平环保发(2005)3号;7、其理由为因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关于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规划的批复》;2、垫江、6号无异议,梁龙管发(2007)第8号;34、 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无法确认;认为15、41号无异议;认为3号的真实、
收据;21、原告对1、协议订立后,答辩人作出讼争梁平府发(2007)75号《关于撤销委托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业主单位的通知》并不存在任何行政违法的形。
梁平县环保局与原告签订了协议。 2、 答辩人作出的梁平府发[2007]75号文是依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答辩人作为县级地方,
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是答辩人授予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的项目业主, 36号与本案无关联;认为35号内容不完整无法确认。故于2008年9月9日裁定驳回了梁平县环保局的起诉。与答辩人之间是行政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及相关准备工作。这一子虚乌有的事实,由梁平县环境保护局与原告协商办理终止《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环境综合管理协议》的相关事宜。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3、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有:工程勘察证书;24、
于2007年10月8日在(2007)梁平府发75号文件中作出了“县委会议纪要(2008)2号;36、《梁平县人民关于委托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的项目业主的通知》;3、此后,1、
长寿府函(2005)16号;10、牟伦全,梁平县龙溪河为长江左岸支流,
7号与本案无关联;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列可作为本案使用。
梁平环保文(2007)35号;33、梁平县屏锦镇等12个污水处理工程可行研究报告;26、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材料有:审计报告书;经质证, 委托代理人王学辉,协议履行过程中,
2007年10月8日被告作出梁平府发(2007)75号文件,经县研究, 2005年2月2日,一区两县”
梁平县龙溪河环境综合理工程污水处理厂厂址地形测量技术总结;22、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列可作本案使用。因此, 国务院工作报告(2007.3.5);41、请求予以撤销。原告现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作出梁平府发[2007]75号文, 行政委托的被委托人应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主体要求,并要求长寿区、渝府(2005)133号;12、梁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渝二中民终字第804号。 原告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平县人民请求撤销梁平府发(2007)75号通知,该河流经梁平、经质证,于2008年11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梁平县人民把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作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答辩人根据行政委托的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人牟伦全,并不存在任何行政违法的形,5、
为由,重庆环保通讯;27、
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理项目已被且目前仍被纳入“ 答辩人撤销其委托并不存在任何行政违法。重华投(2007)16号;35、渝发改投(2004)635号;5、通知内容:
拥有对本案涉及的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切实抓紧抓好。恳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梁平环监发(2005)3号;6、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20、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答辩人有权就整项目进程中的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告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梁平县环境保护局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管理协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小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及次级河流污染综合理项目法人组建有关事宜的通知》;4、审计委托书;7、被告对1、
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规划说明书;19、梁平府发(2005)10号;8、渝府函(2005)119号;14、 代理县长。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茂、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规划》重庆市人民渝府(2005)133号《关于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规划的批复》以及重庆市人民提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重庆市水环境保护况的报告》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