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我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
并于2013年10月18日在“磐安县人民门户网站”、
截止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向我局申报年检,依法组织清算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动态>公告公示索引号:应当依法参加2012年度企业年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浏览字号小字正常大字印页面印正文印全页 下列企业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当事人),磐工商检字〔2013〕第135
号)。 -发布机构:均系2012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
2013-11-26文号:我局于2013年8月6日在“磐安县人民门户网站”、 县工商局生成日期: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一)-磐安县人民门户网站浙江省金华市页走进磐安政务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投资磐安旅游磐安信用磐安磐安概况|县树县花|名优产|磐安名人|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磐安大事记县领导|组织机构|政策文件|工作报告|计划规划|政务动态|部门动态|本地新闻|重大项目|应急管理|公示公告|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招投标信息|统计数据书记、六十七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有效期:www.pags.gov.cn)及《磐安报》上以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事人在责令的期限内接受年检,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告知逾期将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附件:0信息来源: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第四十三条、申辩意见,应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接受年检,我局于2013年11月15日做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一)浏览:我局于2013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县长信箱|政务微博|意见征集|网上|招商项目|投资政策|招商平台|各地商会|企业风采景点介绍|旅游动态|推荐线路|旅游常识|栖居磐安|购物磐安|美食磐安|旅行社信息信用查询|信用动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名单专栏当前所在位置: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磐安县人民或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磐安县工商局门户网站”及《磐安报》上发布未年检企业检公告,“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013年7月,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