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页>县级部门>县市场监管局>政务资讯>公告公示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听证公告发布日期:
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如要求举行听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014或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的规定,字号: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视同歇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可以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企业已连续两年或三个年度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3、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或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理由、 逾期未提出的,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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