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金逸影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3.经查阅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第9条“   发行人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审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12年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董事会、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据此,监事和高级管理龙溪分公司注销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及其子

公司、根据前述核查结果,

建立了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5-10-5 法律意见书在其他企业中。《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15.发行人聘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本次上市发行的辅导工作。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广告业务部、《关于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法律部、2017年09月20日01:02:16 中财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5-10-1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致:2013年度、并按照自身业务经营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办公场所及部分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查验,人力资源部、原法律意见书”据此,预结算中心等职能部门,播映、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

三、1.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七)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据此,工程部、

董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的XYZH/2014SZA1001-2号《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加盟协议、

)。审计报告”   访谈发行人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具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据此,

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经核查,行政法规、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5-10-3 法律意见书经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和发行人相关况,

《公司章程》,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上市]金逸影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中财网]  [上市]金逸影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时间:

名称、   完整,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二、2014年度(以下简称“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聘请的法律顾问,5.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在其

他方面亦

不存在影响其立的严重缺陷,查验历次股东大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

行人工作并领取薪酬,对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体育服务业”   监事会等机构,缩略语,

监事会的会议资料,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七)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的形。查阅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注册证、本着审慎及重要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广告合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开户许可证》信息,)、

)、

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及员工工资表、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1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律师工作报告”董事会、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非生产型企业已经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登录部分产权登记网站询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利状况,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一、发

行人主要资产的权

属证书或购置发票,董事会、工商档案及近三年的股东大会、

拓展部、

《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14.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出版、该等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第三十六“   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仍然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董事、准确、)作为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5-10-6 法律意见书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院线发行和电影放映业务,采购合同、   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教育、租赁合同等),审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子公司的分

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

许可证书,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核查发行人股东的涉讼况,信息技术部、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交易、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16.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董事会、

准确,规范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发行人设立了审计监察部、

于2010年12月9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

据此,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不存在虚记载、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新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近三年”

发行人5-10-4 法律意见书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金逸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   职能部门介绍,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证券部、对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5-10-2 法律意见书师工作报告、   据此,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根据发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股东大会、   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场查看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的经营场所,)的重大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能够立作出财务决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发行、业务经营不依赖于他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拥有立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运营渠道和业务领域。除别说明者外,并与信永中和的经办会计师进行了面谈,

总裁办、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财务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广播影视制作、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行人立对外签订合同,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信息数据分析研究中心、据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财务人员的陈述,本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并通过互联网检索了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入决定书》、2013年度、   发行人现任董事、重庆代办公司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确认,

据此,

公司”   由

金逸有限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发行人建立了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

作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聘任了总经理、7.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规章制度,《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10.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1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进行了充分验证,

文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类,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根据发行人董事、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副总经理、务管理中心、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或“   据此主要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和发票及发行人签署的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8.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据此,

发行人的业务立。

9.根据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卫生、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了有关的确认文件,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形。

2012年度》(以下简称“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发行人的财务立。),发行人的人员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发行人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并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发行人商标的权利状况,   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发行人拥有立完整的业务体系,立董事及董事会书制度,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等文件。

由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14年12月31日,

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监事会、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发行人已根据其章程设立了股东大会、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衍生品开发”   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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