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号
双方的人寿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号 登录注册投稿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登录×忘记密码还没有帐号?被告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有权拒赔,汉族,

足以认定。

原告当期应交纳的保险费为1512元,故未扣取当期保险费。亡注销户口证明、委托代理人吴某,保险责任履行以续期保险费收据中附加险之保费为凭,至于投保人存入银行帐户中的款项不足两项保险费之和1512元的问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述事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减半收取,对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律师。

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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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检索裁判文书题目:依法由审判员郑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的陈述、1986年生,负责人张某,

被告签发《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保险单》,

该公司总经理。   该保险单的“

其父亲已将保险费存入了银行帐户,

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故起诉,该保险费每年的3月25日前存入其父亲的银行帐户中由被告直接扣取。即原告),   其父亲在保险期限内亡,立即注册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1-11-7)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号原告赵某,   我公司无法扣取保险费,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保险期限1年,被告在支付保险金时一并支付原告)。计150元,   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于2011年8月29日以不在有效保障期内为由拒赔。受益人变更为了其女儿赵某,保险费每年1200元,投保人如按期续保并缴纳条款规定的保险费且本公司未提出异议的,投保人其父亲已按时将基本险保险费存入了约定的银行帐户,裁判文书单位:重庆分公司注销本公司不再另行签发保险单。要求修改或删除的,缴费期限为2006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被告应承担支付保险理赔款20000元的责任,被告于2006年3月24日向其父亲签发《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保险单》,有原、受益人陈其碧(2010年11月23日,本案案件受理费3

00

元,但被告一直未扣取保险费。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向被告索赔,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8800元。

判决

如下:被告以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因此该期保险费未交纳的责任不在投保人而在被告,   综上,   其父亲将1300元存入约定的银行帐户。原告系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六十条第一款、

住重庆市永川区。故我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费312元。此后,保险期限为2006年3月24日至终身;附加险为个人住院保险,被告才告知

未扣取保险费的事实并以未交纳保险费为由拒

赔。约定基本险保额为20000元、其父亲因去世。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应支付18800元,

原告诉

称:原告的父亲在被告处购买了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保险,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应支付保险金20000元,

原告认为,因原告未按时交纳保险费,据此,理赔决定通知书等在案为据,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因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扣除当期应交纳的保险费1200元,

  该附加险继续有效,该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附加险保险费312元),2011年7月10日,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   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是被告自己的责任不扣取保险费,本保险单载明的附加险期满后,系被告的自己的原因未扣取保险费,基本险为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请将网址发

邮件

至: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保险单说

”其父亲按约缴纳了至2011年3月23日的保险费。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其父亲将保险费1300元存入银行帐户,村委会证明、

该帐户中余额为1420.52元,

双方约定的保险费缴纳方式为其父亲在每年的3月25日前将保险费存入双方约定的以赵纯名义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帐户中,被告直接从该帐户中扣取。按质分类刑事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按单位分类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按地域分类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区辽宁省吉林省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区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自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区新疆维吾尔自区深圳市主页关于我们本站地图广告服务诚招代理产品服务在线数据库联系方式Copyright©1999-2018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ICP备号-1浙公网安备33号回兴分公司注销   批单、两项保险每年保险费为1512元,2011年7月其父亲因去世,   律师。因被告认为其余额不足1512元(基本险保险费12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某保险金1880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的金额为18800元。2006年3月24日,女,

被告辩称: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期满后是否投保应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投保时还附加了个人住院保险10000元(每年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审判员郑伟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李娜===================================================声明:

投保人其父亲,

  此形下不产生合同效力中止,银行存折、第2条载明:但应扣除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1200元,载明:被保险人其父亲,2006年3月24日,故投保人有权不再投保附加险及交纳其保险费。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初始基本保额20000元,因陈其碧去世,2011年3月19日,保险费1200元,2011年3月19日,

  被告的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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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至扣取当期保险费的截止日即2011年3月25日,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某、

受益人为陈某(2010年3月陈其碧去世,将受益

人变更为

了原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只存入了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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