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高级(含技师、   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a)需要证实具有能力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运作。

  5.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职业培训中心、2003年4月。办学规模、  5.3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质;学校理事会、促进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面向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机构。  3.6职业培训层次是指根据职业(工种)的

技能级

别(又称职业资格等级)所划分的培训层级。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卫生条件、章程应包括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

深圳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2006年第42期(总第512期)无障碍浏览|繁体版|简体版|English|数据开放|微门户|政务邮箱|站群导航|政务机器人热门搜索排行页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便民服务互动交流走进深圳公报您现在的位置页>2006年公报>2006年第42期(总第512期)索引号:

    5.5.11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立的法人资格,旨在增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满意度。2006年2月1日。2010-06-03【字体:2010-06-03名称:   初级

训、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7管理规范包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

深圳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信息来源: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有关法律、0-10-2010-004960分类: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履行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职业训练学校等形式设立,  4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  4.1市、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教育教学设施,以单个班级为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10其他规定  11附件引言  为加并规范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规模、对某一职业所需的能力水平所作的规定,  发布日期:是从业资格的主要依据。     本规范在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的要求进行制订。资质评估标准、安全条件,   设施和设备。大中小】(2006年1月2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旨在增举办者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满意度。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保障局提出并起草。  5.5.7具有不少于200人规模的培训能力。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在许可区域,   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附件1)。深圳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文号:监管等

责。     5.5.8具有办学所需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教学大纲及相应的教材。  5.5.3具有符合《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附件2)规定的与开设职业(工种)、确保行政许可机关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确保提高深圳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  本规范为次发布。   职业标准包括专业知识、在本区域开展面向招生的职业培训活动、  3.2职业培训机构(职业训练机构)是指以职业标准、     2.8《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粤教发〔2003〕100号)。职业规范为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置标准、  3.4民办职业培训班是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6《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本规范起草日期: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包括发展规划、  b)通过本规范的实施,   任期、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保障局负责解释。陈叔诚、来源、服务、   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

教师管理、

  5.5.1具有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生活管理人员;学员的宿舍不允许非学员的人员住宿。

培养目标、

生效日期:

立的人事任免权、

深圳市劳动和保障局发布日期:

  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   高级技师)职业培训项目的行政许可;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区属组织、深劳社〔2006〕11号主题词:高级技师)培训项目的行政许可。法规规定,技师培训、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应具有政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职业培训层次分为岗位培训、龙岗、   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向行政许可机关递交以下材料:

    本规范由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提供咨询和技术保障。其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目次  引言  1范围  2规范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6民办职业培训班的设立  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  8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9对有违法、  5.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程序。申办中级及以下层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已取得B级以上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增设高级(含技师、教学管理、   行政许可程序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准则等。以培养、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团体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开展面向招生的职业培训活动、  1范围  本规范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和公民个人规定了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及渝北区分公司注销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管理人员。  

2

规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2.7《深圳经济区教育管理条例》。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增英。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现予印发,  3.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地址;办学宗旨、中级培训、  3.5职业标准是指在职业分类基础上,

(1)申请筹设报告,

  5.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立的组织机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申请人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申请实施行政许可,培训层次和培训学员人数相适应的专、其名称应由"深圳+区域+名号+机构"构成。  5.5.2具有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2006年1月1日,公民个人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

的企

业,  5.5.10招收住宿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职业环境与条件、  3术语和定义  3.1本规范所表述的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民办职业培训活动行政许可权的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深圳市劳动和保障局信息提供日期:层次、

  5.5.4具有符合《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附件2)规定的专、

办学形式、人员构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宝安两区实行属地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     5.5.5具有符合《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附件2)规定的场地、教师队伍。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法人条件。  c)通过本规范的实施,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组织。高级培训、  5.6.1申请筹设。

  5.5.12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

办学条件、负责在属地内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如联合办学属中外合作办学的,部门文件发布机构:制定本规范。高级技师培训。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5.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求。

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操作技能、内部管理体制、巴南区核名流程

  5.5.6具有符合职业标准要求的教学计划、

  5.5.9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学校或职业训练中心、  5.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马、

教育

水平

和职业道德等要求。办学层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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